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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闪电仓”遭遇纠纷? 创业投资需谨慎!
www.cdjy.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4-01 14:24:08 】 【 来源:成都金牛法院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闪电仓”等即时零售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为广大实体零售商家和从业者提供了新的创业发展机遇。“闪电仓”简单来说就是“线上便利店+即时配送”,不需要线下门店,基本上只需要一个仓库,仓库中存放涵盖日用百货、零食饮料、美妆、宠物用品等几大类商品,和传统线下便利店相比,仓库租金低、品类更丰富,而相比于2到3天才能到货的电商购物,闪电仓不仅能即时配送,且大部分24小时营业,能够解决用户的应急需求。在社交平台上搜索“闪电仓”“线上超市”等关键词,可见类似“低成本创业”“小白友好”“神奇地下室月赚两三万”等引人注目的帖子,吸引了不少新手创业人员。

  

  2025年3月13日,成都金牛法院营门口法庭将庭审现场“搬”进银沙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都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就跟“闪电仓”有关......

  

  2024年8月,刘某某在某平台看到名为“宅某邻”的宠物用品“闪电仓”加盟广告,提交留言咨询后就接到了该项目经理的来电,项目经理向其“隆重”介绍宠物用品“闪电仓”项目整体情况,特别是其加盟店铺的销售情况以及后续如何开展项目合作等。刘某某大概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该项目利润收益较好,遂决定加盟“宅某邻”宠物用品“闪电仓”项目,很快双方就签订了书面运营管理协议,刘某某按协议内容支付了费用49800元加盟后,刘某某却发现该公司整体运营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未提供物流发货、出入库等基本操作系统;而且承诺供货的货品大量未到货;到货产品无明细清单,部分商品临近保质期、无商标及合格证书等。“实操”之后,刘某某认为该公司根本不具备招募加盟商的条件,据此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费用及赔偿损失。

  

  如今,随着某音、某书等社交平台以及一些外卖APP等生活服务平台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伴随“闪电仓”这类新消费模式产生的纠纷和诉讼呈现出不断增多态势。此次巡回法庭通过公开审理相关典型案件,正是为了提醒广大群众面对新兴消费模式,需警惕“画饼式”营销,审慎考察合同条款、运营能力及市场环境,避免盲目投入造成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在此提醒想要自主创业的广大群众,想要做靠谱的加盟至少要做以下5个动作:

  

  1.资质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可以查询到加盟商有没有办理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没有资质的至少说明经营不合规,在选择加盟时就要慎重考虑。

  

  并且,要注意的是查询显示的结果(品牌/专利、经营主体)要和签订加盟合同的内容一致,谨防张冠李戴被“忽悠”。

  

  2.查经营时长

  

  查加盟商成立时间,成立时间没超过一年的,几乎不用考虑,因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事特许经营至少要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所以没超过一年就不能达到特许经营备案的办理条件。

  

  3.查许可期限

  

  查看与你商洽的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等专有技术是否有相关的权利凭证,是自有的还是经第三方授权的。如果是自有的就不用考虑许可期限,如果是第三方授权的,则要看许可期限是否少于加盟协议期限,如果存在前述情况就要考虑在许可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所有加盟店都存在侵权风险。

  

  4.做利润估算

  

  签订合同前充分确认区域定价权。加盟后的装修、设备、物料采购自主选择权,如指定采购,则由加盟商出具加盖公章的费用承诺清单。如允许自主采购,则向市场进一步考察。同时应在加盟前对市场店面租金要有初步的了解。

  

  5.定支持细则

  

  加盟时往往会告诉你,开店后我们会在广告、运营、技术、培训等方面会全方位支持,这部分不能空有支持的口号,要有具体且明确的实施方案、计划,并且实施方案计划一样要落到纸面上,才能在后期产生约束作用。

  

  最后,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审慎核查合同条款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秉持诚信原则,一旦产生纠纷及时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琪  万淑竞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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