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工程牵出违法分包行为,一案出现“双违法”,法官怎么办?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通过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协同发力,成功化解工程烂尾矛盾,并对违法发包、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作出“企业+个人”的“双处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供司法样本。
某商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于30天内完成包括土建装修、设备迁移及终端调试等工程,工程总价7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商务公司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35万元。然而,该工程公司几经拖延,耗时近4个月仅开展初步施工。为尽快完工,该商务公司立即决定解约,并另请第三方复工。双方因工程款退还、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该商务公司遂诉至成都市锦江区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某工程公司仅具有劳务资质,并不具有该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该案涉嫌违法发包。法官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某工程公司不具有案涉工程相应施工资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项目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承包人已将建筑材料及劳务实际用于前期的工程施工中,无法适用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双方对有争议项将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判令某工程公司向某商务公司退还工程款19万余元。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某商务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某商务公司罚款57.5万元,对责任人王某罚款3.3万余元;认定某工程公司无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工程公司罚款1.4万元,对责任人刘某罚款700元。
本案中,锦江区法院突破“就案办案”思维,针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发现难、认定难、处罚难”问题,通过违法线索移送激活府院联动机制,共建“资质倒查+合同审查+现场核查”的立体化监管模式,实现“个案审理-违法发现-线索移送-联合惩戒”闭环,共同打击建设工程领域违法乱象,推动建筑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