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期间,亲友团聚,酒足饭饱后,总有人铤而走险酒后开车上路。当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桌饮酒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一起聚餐后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判决酒后上路的驾驶员承担90%的责任,其余同桌饮酒者共同承担10%的责任。
2023年6月,陈甲与好友陈乙、刘某、叶某某聚会,席间饮了酒。次日凌晨4时,陈甲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汽车搭载三名好友一起离开,不料途中与罗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意外致使两车受损,陈甲、陈乙、叶某某三人受轻伤,刘某受伤较重,经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事发时,陈甲弃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陈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与陈甲等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便起诉到双流区法院,要求陈甲三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万余元。
本案中,陈甲酒后驾车且肇事逃逸,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双流区法院认为,陈甲的不当行为无可争议地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陈乙三人虽未直接驾驶机动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三人事发前与陈甲共同饮酒,事后对陈甲的酒后驾车行为未尽劝诫义务并主动搭乘其所驾驶车辆,三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不可回避的过错,应适当减轻陈甲的责任。
综合考虑事发时具体情况、各方的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双流区法院认定事故由陈甲承担90%的责任,陈乙、刘某、叶某某共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约三五好友同饮佳酿是增进彼此情谊的人生乐事,也是一个正常的社交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但当共同饮酒的行为导致他人可能发生特定危险时,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注意、保障义务或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如强迫劝酒、拼酒及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劝阻等),则可能因此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和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等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社会提倡的美好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