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媒体聚焦 >
新修订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今起施行
www.cdjy.sichuanpeace.gov.cn 】 【 2021-09-01 10:08:1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新修订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今起施行
  
四大理念贯穿始终 八大变化值得关注


1.png

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省司法厅供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978家,其中乡镇司法所592家,占60.5%;街道司法所386家,占39.5%。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877人,其中在乡镇司法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785人,占46.0%,在街道司法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92人,占54.0%。
  
  9月1日,新修订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正式施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新《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8月31日,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据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2004年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促进基层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有较大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出系列新的部署,司法部于2017年修订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管理措施。我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地域广阔,为切实解决好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供给不充分的现实矛盾,《条例》于2020年纳入了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并于今年5月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修订,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紧扣《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立足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统筹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结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长期以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制度设计,针对我省民族地区、偏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纳入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平安四川建设范围进行了统筹谋划,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实际,既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又具有四川特色、基层特点。
  
  新《条例》体现四大新理念和新思路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体现了中央相关要求,将“规范发展”和促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等理念贯穿始终。同时,新《条例》还突出了四川工作特色,顺应了群众法律需求,实现了法律配套衔接。
  
  根据我省是人口大省、经济大省、农业大省,既有类型多样、发展差异明显的广袤乡村,又有超大城市和快速成长的大中小城市,正处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等特点,新《条例》进一步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立足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和近民便民利民优势,引导基层法律服务主动参与我省经济和法治建设。
  
  目前,我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以成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在律师资源匮乏的民族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欠发达地区,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刚性需求仍然依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新《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申请执业。同时,授予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职权,对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应试人员和资源申请到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执业的应试人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其适当放宽考试合格标准。
  
  据介绍,司法部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管理措施,在职能定位、执业条件、监督管理上相较以前变化较大。新《条例》在执业准入、日常管理、行政处罚等方面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相互衔接,增强了基层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新《条例》的八大方面变化值得关注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有8个方面的新变化。
  
  ●变化一:创新两结合管理。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行政管理,规范行业自律,明确建立行业协会并成立行业党组织,实行“两结合”制度,即在党的领导下完善行政和行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提出行业组织应当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接受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保障会员的执业权利和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
  
  ●变化二:突出公共服务职能。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面向基层的工作定位和导向,立足打通法治乡村建设“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向乡村、社区延伸。同时,主动衔接《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法治宣传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提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变化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新《条例》为促进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更好地满足偏远地区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对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应试人员和自愿申请到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执业的应试人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其适当放宽考试合格标准。对享受放宽标准取得的执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同时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申请执业。
  
  ●变化四:打破执业区域限制。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发挥法律服务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主动适应城市化进程及人口流动的客观规律,新《条例》明确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由原来的户籍所在县进一步放宽。
  
  ●变化五:强化执业权利保障。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因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履行代理职责,需到办案机关或审判场所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变化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对简政放权、简政便民提出新要求,比如新《条例》规定对执业申请程序由县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核准。另一方面,为了更好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对处罚事由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明确处罚幅度,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同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互衔接,在法律责任中增加“通报批评”的处罚种类。
  
  ●变化七:报考条件的变化。新《条例》将现行《条例》中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修改为“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结合我省属西部地区实际,为对接国家高等教育体制中法学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将“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修改为“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变化八:全面放宽户籍限制。不再限制非四川户籍人口报考我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
  
  如何推动新《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把新《条例》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全省将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确保广大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干部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履行好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
  
  其次,做好新《条例》的解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此外,还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参与信访、人民调解等基层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编辑:苏彦戈

主办单位:中共简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投稿邮箱:zycaw@sina.cn |

蜀ICP备16024791号-2 简阳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城新区政府大楼

蜀ICP备16024791号-2 简阳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