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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版“狸猫换太子”:我到底是哪家的“牛马”?
www.cdjy.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6-12 10:09:45 】 【 来源:成都金牛法院

  案情回顾


  小李是一名程序员,2018年7月,入职了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成为了一名网络管理员。2018年11月1日,HR让小李在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并称之后会统一安排公司盖章。工作几年后,小李凭着自身的勤奋工作被提拔为了部门负责人,但公司却因为经营状况不佳,逐渐无法足额发放工资,随着欠付的工资越来越多,小李选择了离职。


  离职后,公司依旧未支付拖欠工资,于是小李申请了劳动仲裁,此时才发现,《劳动合同》显示小李是某驾校的员工而并非是之前就职的网络信息技术公司。


  那么小李到底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该由谁来支付拖欠小李的工资呢?


  法院审理


  陈某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在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的内部文件、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中均有陈某的相关信息记录,且陈某的请假条、费用报销单、预算单落款公司均为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而由陈某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却显示陈某在某驾校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该驾校公司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与驾校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相同,属于关联企业,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工作内容上的交叉重叠,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形。然而,表面合同关系与实际用工主体分离的特殊情况,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穿透企业主体形式进行审查。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显示系陈某与某驾校公司签订,但陈某入职岗位为网络管理员,且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的公司网站、系统和各类工作微信群中均能找到陈某的相关信息,且该公司还向陈某发送了《关于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体现出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与陈某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某实际并未为某驾校公司工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须向陈某支付欠付工资十余万元及经济补偿金两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关联公司是指两个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为达到某些特定的目的由股权参与、契约纽带、身份连接等一定的联结纽带组成的经济联合。从实际情况看,要是两家或更多公司,存在投资关系,比如一家公司的老板在另一家公司也有股份,或者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高度重合,像A公司和B公司的老板、经理都是同一批人,又或者在人事管理、财务、业务这些方面有很多重复的地方,甚至连办公地点都离得很近,那基本就可以认定它们是关联企业。


  混同用工的表现形式多元。比如,发现有员工同时和两家关联公司签了合同,而且合同时间还重叠;或者员工一会儿给这家公司干活,一会儿又为另一家公司服务,两边都能管着他;还有的情况是,好几家公司轮流给员工发工资、交社保,员工虽然换了关联公司的劳动合同,但工作还是原来那家公司在管,钱也是原来那家公司给。只要出现这些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混同用工。混同用工主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在找工作签合同时,一定要多留心。若发现招聘公司和其他公司存在上述关联企业特征,需提高警惕。仔细看看劳动合同,搞清自己到底是跟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保缴纳这些关键信息。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察觉到有混同用工的迹象,像是同时被好几家公司指挥干活,工资发放也乱七八糟,要注意收集证据。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工资转账记录,这些都能成为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一旦和公司在劳动关系、工资报酬这些方面产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求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别吃了哑巴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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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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